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55号之一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0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