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4354-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特别授权),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特别授权),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海兵,男,汉族,1991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特别授权),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上,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系任海兵姐夫。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兵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
2019年6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变更其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7月22日以核实到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海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