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3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勇清,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址:北京市。
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佳,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勇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黄勇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勇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