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482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鱼台县同乐小家电门市部,住所地:鱼台县鱼新一路中段路北同乐小家电。
经营者:朱玉霞。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同乐小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