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1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客万来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广成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253R89C。
经营者:崔亚敏,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客万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