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三台大道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琪,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富华配件销售处。
经营地址:梁山县。
经营者:陈昌华,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山县富华配件销售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梁山县富华配件销售处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