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56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传艳,女,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传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