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3890号之二原告:广州树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信富街2号702房。
法定代表人:黄秀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悦,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靳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凤翔里1-1-601。
法定代表人:靳丹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吟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树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乾靳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树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树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树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广州树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