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41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宏光劳保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蓝天工业品机电市场3区2栋A-15号。
经营者:于国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宏光劳保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宏光劳保五金机电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