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19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凤凰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山,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