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7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永峰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寒亭区百汇大市场329号。
经营者:钱伟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永峰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