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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运忠与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29号
案件名称姚运忠与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运忠;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29号原告:姚运忠,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良,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顺,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君新路**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A。

法定代表人:冯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姚运忠与被告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运忠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运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9.5元,减半收取4789.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9579.5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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