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77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路**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F。
法定代表人:丘曼茹。
被告:丘曼茹,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深圳市聚汇巨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丘曼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5××××.8)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贵甫负担。
原告张贵甫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