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15号原告李永生,男,1966年4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春华四季园41-1-17D。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被告深圳金源利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村杨美路华美街**402。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诉被告深圳市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金源利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