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27号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曾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XX法定代表人:曾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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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恒丰工业城**140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学峰,执行董事。
×××5XJ法定代表人:杨学峰,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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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学峰,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