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86号原告:林世文,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文锦中路**深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平,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娥,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乡干部宿舍楼旁信用代码:×××8XU。
法定代表人:易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兵,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普刚,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兵,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世文与被告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周普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1××××.0)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林世文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世文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林世文负担。
原告林世文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4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