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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141号
案件名称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滨湖新区康恒医疗器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经营地址河南省桐柏县淮源镇。

经营者:付东亮,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林,该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水滨湖新区康恒医疗器材经销处,经,经营地址河北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魏屯村/div>经营者:张广民,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上诉人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衡水滨湖新区康恒医疗器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上诉人桐柏县淮源镇蕲康艾绒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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