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127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张海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智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多。
被告: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实际**)div> 法定代表人:朱宁。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智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