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15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洋。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洪泽岔河店。
负责人:岳公平。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洪泽岔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洪泽岔河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