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民初9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百利隆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为益阳市。
经营者:张静群,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百利隆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百利隆综合批发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已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