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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430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30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毅,男,汉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号:第3541147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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