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19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特别授权),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特别授权),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州利民眼镜城,住所地,住所地湖南靖州县iv>经营者:赵忠杰。
被告:赵忠杰,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县。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州利民眼镜城、赵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原告并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