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128号 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港村港建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洗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首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阳光林森路**。
法定代表人:王苹。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白兰地家具厂,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回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苹。
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首都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白兰地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首都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白兰地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