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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知民终317号
案件名称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火炼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球,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红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17日,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金玉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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