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信通手机大卖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与石马路交叉口东北角100米。
经营者:刘志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信通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光市信通手机大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寿光市信通手机大卖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