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林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镇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9-41。
法定代表人:闫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州区闫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镇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投资人:闫平,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上诉人镇江市林平食品有限公司、润州区闫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镇江市林平食品有限公司、润州区闫平超市于2021年1月25日以涉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市林平食品有限公司、润州区闫平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市林平食品有限公司、润州区闫平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镇江市林平食品有限公司、润州区闫平超市分别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