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建区飞龙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联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MA37RGLC1C。
经营者:宋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建区飞龙五金机电经营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建区飞龙五金机电经营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新建区飞龙五金机电经营部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共计2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新建区飞龙五金机电经营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