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382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刘长武,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百丝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46W3W。
法定代表人:沈莉莉。
被告:嘉兴森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3483131Q。
法定代表人:沈莉莉。
被告:沈莉莉,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嘉善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百丝洁纸业有限公司、嘉兴森洁贸易有限公司、沈莉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