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80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梅氏甜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雪莹。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梅氏甜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