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202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雨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村江人路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颜耀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委托代理人:黄蔚,系该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广州雨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雨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