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10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来吧乐购百货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白银路**/div>经营者:邹光荣。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来吧乐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