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553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弘鑫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沈岙村。
经营者:戚晓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弘鑫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胡正宇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