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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成都御品竹芽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5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成都御品竹芽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成都御品竹芽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5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御品竹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轻纺城****)。

法定代表人:熊晓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成都御品竹芽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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