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4403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568529917,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罗塘街道格林家具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UKLB29C,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民营产业中心具城内)。
经营者:吴国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iv>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罗塘街道格林家具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