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5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盛竹机电设备经销处,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润丰五金城******/div>经营者:蔡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寨,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盛竹机电设备经销处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