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513号 原告:郑红燕,女,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7月14日,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敏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燕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麦宝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红燕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红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红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