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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邓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2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邓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邓佳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25号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18C02、18C03、18C04、18C05。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

被告: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和平大厦****403。

法定代表人:邓佳佳。

被告:邓佳佳,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邓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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