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25号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18C02、18C03、18C04、18C05。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
被告: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和平大厦****403。
法定代表人:邓佳佳。
被告:邓佳佳,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力创贸易有限公司、邓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