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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厨茵美塑业有限公司、施祥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087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厨茵美塑业有限公司、施祥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厨茵美塑业有限公司;施祥善;施才光;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87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厨茵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施祥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施祥善,男,汉族,1958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施才光,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方山下村印山路311路。

负责人:张丽芳,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厨茵美塑业有限公司、施祥善、施才光、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撤回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的起诉。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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