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终2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麦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沙王村**。
法定代表人:陈洁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div>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彭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台州市彭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彭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晨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麦臻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彭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9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麦臻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台州麦臻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麦臻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台州麦臻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