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董事长郑波。
委托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老尾网批服装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天花园****铺iv>经营者林春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海区网商路****楼**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老尾网批服装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