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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营大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106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营大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东莞市合营大众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106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合营大众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康乐南路**之2会信用代码:×××99X。

法定代表人:康达权。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合营大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合营大众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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