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7609号之一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SOREMARTEC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芬德尔特雷维斯路芬德尔商业中心**(FINDELBUSINESSCENTER,COMPLEXEB,RUEDETREVES,L-2632FINDEL,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奎(DANIELELINGUA),该公司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佐丹奴·卡尔迪尼(GIORDANOCARDINI),该公司授权代表。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FERRER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内奥省阿尔巴市皮埃尔费列罗广场**(PIAZZALEPIETROFERRERO,1,I-12051ALBA,CUNEO,ITALY)。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奎(DANIELELINGUA),该公司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佐丹奴·卡尔迪尼(GIORDANOCARDINI),该公司授权代表。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邵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群,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邵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大发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隆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