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381号 申请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芹,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成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1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3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塘厦支行的账户(10×××34),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限额610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