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1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瑞丰洗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食品城**楼**房。
经营者:周建国,男,1940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瑞丰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