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995号原告:裴广成,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平,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香添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谦,系公司员工。
原告裴广成与被告深圳市香添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裴广成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裴广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广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裴广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