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源香小能坎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
经营者:李晓钟,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胜,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剑,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华区源香小能坎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华区源香小能坎火锅店以其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华区源香小能坎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华区源香小能坎火锅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华区源香小能坎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