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6868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荔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E。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
被告: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4。
法定代表人:吴永胜。
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