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东县九荣五金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注册号340122600306983。
经营者:张登洋。
被执行人:张登洋,男,1967年2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肥东县九荣五金店、张登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肥东县九荣五金店、张登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九荣五金店、张登洋银行存款718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