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114民初1816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忠昆,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诉被告卢忠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卢忠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卢忠昆赔偿华杰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华杰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3.卢忠昆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卢忠昆向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00元,分五期支付:于2021年5月5日前支付第一期20000元,于2021年6月5日前支付第二期6000元,于2021年7月5日前支付第三期6000元,于2021年8月5日前支付第四期6000元,于2021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五期7000元;
二、被告卢忠昆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卢忠昆主张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183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