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740号之二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相坤,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事实复杂于2019年8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邵静娟 审判员 周广滨 审判员 吴 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科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